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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香明禧、 何淑贞、 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丰彩印刷有限公司(FUNG C

展开全部     查看原图 2021-11-05 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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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香明禧、 何淑贞、 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丰彩印刷有限公司(FUNG CHOI PRINTING LIMITED)(曾用名:青岛海尔丰彩印刷有限公司)、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FUNG CHOI MEDIAGROUP LIMITED)、黎婉玲,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16)粤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香明禧、 何淑贞、 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丰彩印刷有限公司(FUNG CHOI PRINTING LIMITED)(曾用名:青岛海尔丰彩印刷有限公司)、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FUNG CHOI MEDIAGROUP LIMITED)、黎婉玲,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一、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尚欠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557111.11元以及从2014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557111.11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24%计算,其中2014年7月7日还款390832.16元、2014年7月8日还款5万元、2014年7月25日还款10万元、2014年7月31日还款100万元、2014年9月21日还款1418.49元,上述还款先抵充还款日前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后抵充还款日前的本金,再分别以抵充后的本金余额和利息余额(不含罚息和复利)为基数计算罚息和复利];


    二、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尚欠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557111.11元以及从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557111.11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24%计算,其中2014年9月19日还款32万元、2014年9月21日还款1462.37元,上述还款先抵充还款日前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后抵充还款日前的本金,再分别以抵充后的本金余额和利息余额(不含罚息和复利)为基数计算罚息和复利];


    三、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尚欠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利息人民币788666.67元以及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2400万元和利息788666.67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75%计算);


    四、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尚欠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381333.33元以及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4000万元和利息1381333.33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


    五、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尚欠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金人民币11240.4万元及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3845.4万元从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利息,本金4437万元从2014年12月25日起计算利息,本金2958万元从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利息,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应在339722449.51元及其利息(其中,76745228.62元从2014年8月5日起、84879307.7元从2014年9月5日起、106742148.19元从2014年10月5日起、71355765元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范围内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前述一至五项的债务。


    七、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对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前述判项一至判项五的债务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八、香明禧、黎婉玲、何淑贞、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广州菱重印刷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丰彩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对前述判项七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交纳执行费349088元(暂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你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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